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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加强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 四川具体措施出台
来源:嘉育    发布时间:2012-05-11 10:32:56
 驾驶模拟器
   四川新闻网成都5月9日讯(卢学民 记者 李京枝)
5月9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为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结合我省实际,共同研究提出了四川的具体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遵照执行。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考试:

  驾驶培训机构加强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夜间驾驶、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的培训,10月1日起,配备的驾驶模拟器应适合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进行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路、临水临崖、雨天、冰雪或者湿滑路、突发情况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要求。大型客车、牵引车驾驶人实际道路驾驶培训里程不少于500公里,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城市公交车驾驶人实际道路驾驶培训里程不少于450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人实际道路驾驶培训里程不少于400公里。

  鼓励利用社会化资源,在成都或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考试中心和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开展对大、中型客车、牵引车驾驶人集中进行培训和考试的试点。鼓励驾驶培训机构在大中型客货教练车和小型教练车上安装符合标准要求、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交警部门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时计时管理系统”与“机动车驾驶人报名考试及质量跟踪管理系统”上把驾校、教练员、教练车、教练场地、考试员、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率、制发驾驶证、初领驾驶人事故率、违法率等信息实现“一一对应”,建立和完善机动车驾驶人3年安全责任倒查制度。

  驾驶培训机构要与学员签订全省统一式样的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推行培训预约制度,改进和完善培训学时计时管理系统,严厉打击培训学时计时管理系统弄虚作假行为,全面清理整顿利用“跑马机”、“读写器”等手段代训问题,督促驾驶培训机构落实培训学时、培训里程。公安交警每月梳理、汇总本籍3年以下驾龄驾驶人负主要以上责任交通死亡事故情况,通报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培训情况进行倒查。

  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复查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评估其培训能力,将上述情况通报当地公安交警,当地公安交警依据通报的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确定其学员报考人数的上限标准。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省级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审核各地核定的驾驶培训机构培训报考能力进行公布。教练员、教练车、教练场地等发生变化,经审核后重新调整标准。

  各市(州)公安交警部门严格控制异地申请人比例,运用技术手段核查暂住、居住证信息,杜绝暂住、居住证造假行为,有违规情况的,严肃处理。发现驾驶培训机构违规组织异地培训或异地驻点培训的,一律不予受理,并通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各市(州)公安交警部门每季度对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进行分析、排名,排名情况通报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布。驾驶培训机构有组织代考、舞弊、贿考等违规问题的,直接排为末位;驾驶培训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涉嫌组织、参与并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考核驾驶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通报市(州)公安交警部门,向社会公布。凡考试排名靠后、培训质量和服务质量差、质量信誉考核为B级的驾驶培训机构,公安交警部门依法采取暂停办理其新学员考试业务申请、适当核减考试指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采取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严格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

  规范客货运驾驶人职业准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审查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机构的资格条件,建立全省统一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数据库。对申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有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3年内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分的情况证明。

  严格客货运驾驶人聘用,新聘用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应当组织岗前培训,道路运输企业将新聘用和解聘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信息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交警部门备案。各市(州)公安交警部门建立本辖区本籍和异地大中型客货运机动车驾驶人基本信息台账,每月汇总交通违法、记分和事故等情况,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驾驶人应及时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和教育。对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扣留驾驶证,要求参加学习和考试;3年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违法记满12分,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者1年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的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上述行为的,应暂停上岗3个月;1年内再次发生以上行为的,道路运输企业立即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建立客货运机动车驾驶人退出机制,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督促当地运输企业加强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诚信考核,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及时调离驾驶人工作岗位;对营运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发生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3年内不得重新申办从业资格证。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会同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建立客货运机动车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吊销驾驶证、从业资格等的“黑名单”库。

  严格客货运机动车驾驶人日常教育管理:

  深化客运安全承诺告知制度,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督促客运企业、客运站和客运机动车驾驶人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安全承诺告知制度。要由驾驶人在发车前向旅客告知安全承诺的内容,客运站出站检查口要对驾驶人是否进行安全承诺进行检查。

  强化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2月1日起,新增或更新的“两客一危”车辆安装符合标准要求、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安装符合标准要求且具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符合标准要求的监控平台。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两客一危”车辆,在车辆或车载终端更新时要安装符合标准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其他客运车辆应逐步安装使用符合标准要求、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严厉查处客货运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道路运输企业督促驾驶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强制休息制度,客货运机动车驾驶人24小时内的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车辆安全检查、维护,配齐安全装备,合理安排班次,保障驾驶人休息,不得强迫疲劳驾驶。

  加强社会监督,省交警总队通过“四川公安交警远程便民服务中心”手机短信服务平台,向全省客货运机动车驾驶人发布安全驾驶警示语和告知提示,对驾龄在3年以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公布驾驶人培训、考试和车辆登记、检验等情况及事故责任倒查、处理情况,供群众选择服务企业,并进行监督。

  严格违规问题责任追究:

  重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对同一道路运输企业两年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超员、超载违法行为的,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处理。对运输企业或学校强迫大中型客货车、校车驾驶人违法驾驶,造成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企业或学校相关负责人员依法予以拘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督促企业对公安交警部门抄送的车辆和驾驶人的违法信息及时进行处理,将相关记录根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要求计入企业和驾驶人的考核周期,按照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严格违规培训、考试的责任追究,对驾驶培训机构及教练员存在培训学时计时管理系统弄虚作假、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到外地招揽学员,以及存在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钱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考试舞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公安交警部门停止受理其报考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严格审核学员培训记录,交通民警减少驾驶人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参与、协助、纵容驾驶人考试作弊的,从严追究责任。

  严格教练员管理,对教练员在学时计时培训中弄虚作假、涉及酒后驾驶、闯红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及一次被记6分(含)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驾驶人投诉较多、职业道德低下的,予以扣分处罚和停止教学,由驾驶培训机构组织学习1至3个月,同时对该教练车停止3至12个月的考试报名,直至依法取消教练员资格。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便于学员、群众举报、监督。

  开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对营运大中型客货车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和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负责人,依法撤销职务,并在5年内不得担任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6个月内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且负全部或主要责任事故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事故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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