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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信息:驾照没考过可半价再学 教练收学员财物要处罚
来源:嘉育    发布时间:2011-12-30 10:43:34
   城市信报讯 驾驶员培训过程完成了但考证不合格,想继续在培训单位培训一次,再收费时不得高于收费标准的一半;教练收受学员财物要罚款200元至1000元,应当吊销教练员证件的,也要报请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该教练员证件……12月29日上午,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待报省人大批准后,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培训经营者应当加强学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驾驶技能的培训,利用多媒体教学软件、汽车驾驶模拟器等科技手段,提高培训水平。”同时,为督促驾校提高培训质量,在收费管理方面增加规定:“已完成培训内容、培训学时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学员,自愿再次参加同一培训经营者的培训的,培训经营者收取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实际培训学时和相应收费标准的50%。退费标准、学员再次培训费用由培训经营者和学员在培训协议中约定”。

  条例还规定,教练员应当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从事教学工作,并遵守7项执教规范。其中,“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务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不得协助学员采取不正当手段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等项内容有了具体处罚措施,条例规定,违反这些内容之一的,要对教练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吊销教练员证的 ,报请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该教练员证件。另外,条例规定,学员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签的培训记录,并存入驾驶员考试档案。培训经营者不得为未经其培训的人员提供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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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郝春梅)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郭新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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